涉外保函需要注意的六點事項
瀏覽量:3673 上傳更新:2020-06-12
近年來,伴隨國內企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以及“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銀行保函在企業涉外項目中得到越來越多的應用。那么,企業在涉外保函開立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注意事項之一:關于保函的開立方式
涉外合同項下,部分買方或業主可能要求保函通過其當地銀行以轉開的方式開立,但保函申請人未曾詳細了解轉開行及轉開費用,在保函開立時才得知轉開行與保函開立行無代理關系,或轉開費用過高,此時如果放棄開立保函則違反合同約定,開立保函則成本過高,如更換轉開行則影響業務時效,往往使申請人陷入兩難境地。就此,建議在合同簽約階段即與受益人提前溝通好保函開立方式,如受益人堅持要求轉開保函,申請人可提前咨詢銀行并了解轉開費用,借此估算財務成本,在擔保金額較大的情況下,如擔保銀行能提前向轉開行爭取優惠費率,將會為申請人節省一筆可觀的費用。
注意事項之二:關于保函的擔保金額
大型承包工程項目或供貨周期較長的商務合同項下,通常保函的擔保金額較大,保函效期較長。在此情況企業應盡力向受益人爭取加入依據合同履約節點的保函減額條款。加入減額條款的作用之一是伴隨合同履約進程,逐步減少被擔保企業的責任,未來一旦項目發生糾紛,可能損失的金額將大大減少;作用之二是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通常銀行收取擔保費是以擔保金額為基數計算的,所以保函減額將減少企業的財務費用支出,同時可減少企業在銀行授信額度的占用或釋放部分保證金。
注意事項之三:關于保函的索賠條款
涉外保函項下,應盡量避免不明確的索賠條款,或過于簡單、未列明受益人在何種情況下才可以索賠的條款,盡量使索賠條款單據化。如在條款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時,須同時提交一份支持聲明,聲明被擔保人的違約事項。此外,保函的索賠條款中還可加入其它條件,如加入“索賠書必須經由受益人銀行對其簽字的真實性予以驗證”,以避免受益人濫用索賠權。
注意事項之四:關于保函的失效條款
保函的失效條件可以分為失效日和失效事件,約定失效日,則失效日過后保函自動失效;約定失效事件,則失效事件應盡量單據化,通常建議保函失效條件明確約定為提交“由誰簽署的哪種文件”,如承包工程項下保函失效條件可約定為“保函自申請人收到業主簽發的最終驗收證書之日起失效”,如僅約定“保函自工程完工之日起失效”或類似條款,銀行將無法判斷保函是否失效,從而增加保函撤銷難度。
注意事項之五:關于保函的適用法律
鑒于不同國家的法院判決程序、判決理念均不盡相同,因此,涉外合同糾紛在不同國家審理將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對我國企業而言,在涉外保函中適用中國法律最有利于保護自身的權益,但在實務中一般不會被受益人所接受。這種情況下,建議考慮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URDG758對保函項下爭議的法律適用有明確的約定,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使用。如受益人堅持適用他國法律,則企業最好提前對適用的法律進行了解或盡量與受益人協商適用相對公允的第三國法律。
注意事項之六:關于作為合同附件的固定保函格式
在一些涉外商務合同簽訂過程中,部分企業的涉外合同通常由業務部門負責談判簽訂,保函格式作為合同的附件。后期保函開立工作則由財務部門負責與銀行接洽,銀行審核保函格式發現存在問題,然而因為合同已簽訂,保函格式不能更改,企業只能按既定格式開立保函,無法修改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因此,在合同簽訂階段,建議企業與對方在合同中僅約定開立保函事項,盡量避免在此時將保函格式作為合同附件固定下來,以便后期開立時就保函格式與對方進行靈活的協商。如對方堅持要求將保函格式作為合同附件才能簽訂合同,則建議企業在合同談判階段即邀請銀行介入,提前對保函文本進行審核。